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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仲裁簡易程序案例
      信息來源: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4/12/30 15:31:49 閱讀次數:次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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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運輸公司與被申請人YY海運公司簽訂“蘇育”輪期租船合同,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期租“蘇育”輪,從事中國沿海集裝箱運輸。申請人于2013年7月16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賠償違約提前退租給申請人造成的租金和燃油損失50387美元。對于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在提出答辯的同時,向申請人提出了反請求,請求裁決申請人因其提供的船舶不符合約定規范給被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54,776.50美元。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后,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因本案原請求爭議金額未超過人民幣50萬元,決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后,仲裁委員會決定本案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由仲裁庭對原請求和反請求進行合并審理。2013年8月11日,仲裁委員會主任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指定了1名獨任仲裁員組成了仲裁庭審理本案,仲裁庭在9月21日開庭審理后,于10月15日作出了本案裁決書。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本案的原請求爭議金額為50387美元,合人民幣不到50萬元,可以說是標的較小,案情也比較簡單,因此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規則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由1名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對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請求合并審理,在開庭之后30日內作出了裁決。本案從立案到結案僅用了3個月的時間,由1名仲裁員審理,只開了一次庭,大大提高了辦案速度,節約了時間和費用,發揮了仲裁方便、快捷和經濟的特點。
        上面案例中,是仲裁委員會針對案件標的較小,案情較為簡單的海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快捷的審理程序。2001年《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68條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作出了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含50萬元,但不包括利息),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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