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案例】
國內某貿易貨棧以 FOB 條件進口一批貨物。在目的港卸貨時,發現有幾件貨物外包裝破 裂,并且貨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跡。經查證,貨物是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 因 包裝破裂導致里面的貨物被水浸泡。 試分析該貿易貨棧能否以對方未完成交貨義務為由提出 索賠?
分析:l.該貿易貨棧不能向對方索賠。
2.根據 Incoterms 2000 的規定,按 FOB 術語成交,賣方承擔貨物的風險從貨物于裝運 港越過船舷時開始轉移給買方。就本案例看,包裝物破裂不是在越過船舷前而是在越過 船舷后由于掛鉤不牢掉在甲板上造成的,該項損失按風險劃分界限,理應由買方該貿易貨 棧自己承擔。
【CFR 案例】
CFR 術語項下,我方一貿易公司與法國交易出口臺布,貨值 80000 美元,貨物于 2004 年 3 月 1 日(周四)上午裝船完畢,當天裝船業務外銷員業務繁忙,忘記給買方發出裝運通知,待法國 進口商收到裝船通知后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但保險公司已經獲知貨船已經于 3 月 2 日在海 上遇難,因而拒絕投保。 法國進口商來電通知我方出口商:由于你方晚發裝船通知,保險公司不 予投保,由此造成我方損失 80000 美元,應由你方予以賠償。試問我方是否應賠償損失?為什 么?
分析:l.我方應賠償法國進口商損失。
2.按 CFR 貿易術語成交,在正常情況下,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責任 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根據《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在 CFR 術語下,賣方必須給買方貨 物已裝船的充分通知,即內容要充分、時間要充分,即賣方要及時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 方有充分的時間去辦理投保,賣方發出裝運通知時間越晚,買方投保的時間就越不充分; 反之,如果賣方毫不遲延地給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買方也能及時地向當地保險公司投 保。此案例中,賣方未能給買方以充分的裝船通知而造成了買方投保延誤,所以由賣方 承擔。
【CIF 案例】
國內某公司按 CIF 條件向歐洲某國出口一批草編制品。合同中規定由我方向中國人民保 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并采用信用證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規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國某港 口裝船完畢,船公司簽發了提單,然后在中國銀行議付了款項。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戶來電 稱:裝貨的海輪在海上失火,草編制品全部燒毀,客戶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 出索賠,否則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貨款。 我方果斷拒賠,并提出了解決的辦法,區分了買賣雙方 的責任,解決了此案。
分析:1.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屬 CIF 性質,按《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CIF賣雙方有關貨物風險的劃分,是以貨物在約定的裝運港裝船越過船舷的時間為界限 的。凡是貨物在裝船后發生的風險,應當由買方負責。既然貨物是在運輸途中損失的,該風險 應由買方承擔,并由買方持賣方轉讓給其的保險單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2.按照 CIF 價格成交的合同,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合同,它的特點是“憑單據履行交貨義務, 并憑單據付款”。只要賣方按照合同的規定將貨物裝船并提交齊全的、正確的單據,即使貨物 已在運輸途中遭受丟失,買方也不能拒收單據或向賣方索要支付的貨款。
【FCA 案例】
我方某公司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 簽約。交貨期為 8 月。出口企業 8 月 31 日將該手表運到上海虹橋機場并由航空公司收貨開具航空運單。 我方即電傳印度發出裝運通 知。9 月2 日手表抵達孟買,將到貨通知連同發票和航空運單送交孟買 XX 銀行。該銀行即通 知印商提貨、付款,但印商以延遲交貨為由拒絕。
分析:FCA 術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
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此案例中沒有指明承運貨物的航空公司是否為買方所指定的,但即便 買方沒有指定,賣方也可按慣例指定航空公司運輸(費用到付,即買方承擔),只要賣方在約定的 時間內(8 月 31 日前,包括 8 月 31 日)將貨交承運人,賣方即完成交貨,買方須按約付費,所謂的 延遲交貨不成立,買方應立即支付所有款項。
【CPT 案例】
我國 A 公司按 CPT 條件出口 2000 噸小麥給國外 B 公司。 公司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 5000 A 噸散裝小麥裝到火車上,其中的 2000 噸屬于賣給 B 公司的小麥。待貨物抵達目的地后,由貨 運公司負責分撥。A 公司裝船后及時給 B 公司發出了裝運通知。承載火車在途中遇險,使該 批貨物損失了 3000 噸,剩余 2000 噸安全抵達目的地。而賣方不予交貨,并聲稱賣給 B 公司的 2000 噸小麥已經全部滅失,而且按照 CPT 合同,貨物風險已經在裝運地交至火車上時即轉移給 B 公司,賣方對此項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分析:1.本案中 A 公司仍應對 B 公司承擔交貨責任。
2.根據《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 CPT 的規定: 關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 風險以及自貨物交至承運人后發生時間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承運 人處置之日起,從賣方轉由買方負擔。依據此規定,本案例中的賣方不應再負交貨責 任。然而,該規定僅適用于一般情況下的 CPT 合同。本例中小麥是散裝的,且和另外 3000 噸混裝在一起,賣方并不能因此而斷定所損失的 2000 噸小麥都是賣給 B 公司的。 按照 《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的劃分風險責任所作的說明:以貨物已清楚地分開,或確定為供應合同之用者為限。即貨物必須是特定化的貨物或指定的貨物時, 貨物風險方可按照合同的性質正常轉移。 本案中的 2000 噸小麥既未在裝船時清楚地 分開,又沒有任何標志表明是賣給 B 公司的貨物,因此貨物風險不能像正常情況下在 裝運地交至火車上時轉移。賣方不能因此斷定所損失的 2000 噸小麥全包括了賣給 B 公司的 2 千噸,因此賣方仍承擔向買方交貨的義務。
【EXW 案例】
有一份出售茶葉的合同,采用 EXW 條件,數量 10000 公斤,總值為 25000 美元,合同規定買 方應于 10 月份提取貨物,賣方于 10 月 8 日將提貨單交付給買方,買方也已付清貨款,但買方直 到 10 月 31 日尚未提走貨物,于是賣方將茶葉搬到一個存放牛皮的倉庫與牛皮一起存放,當買
方于 11 月 15 日提貨時,發現有 10%的茶葉已與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銷價值,對此雙方發生爭議。
分析:1.買方應承擔延期提貨的責任。應賠償因延期提貨而給賣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并從 11 月 1 日起承擔貨物的風險。因為在 EXW 條件下,由買方自理運輸并提貨,在正常情況下 貨物風險隨貨轉移;而在本案中,買方依照有關的公約與慣例應從約定受領貨物的日期或期限 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的風險。
2.因為串味是賣方將茶葉存放不當造成的。 本案中,賣方有義務在買方提取貨物之前保全貨物, 保全不當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