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案例涉及到案件管轄法院的選擇及準據法的適用,雖案情簡單但是也很經典,希望對外貿企業有所幫助。
美國某公司A于2007年底向浙江某企業甲簽發訂單,訂購一批包,雙方議定了包的材質、樣式、價款和交貨方式等條款,其中包的質量要求,面料的材質鉛鎘含量為加州Prop 65(美國加州1986年頒布的安全飲用水和有毒物執行法)標準所接受,并支付了一筆定金。甲在完成批量生產后,A派代表前往驗貨,并抽樣留樣并送SGS測試,測試結果顯示鉛含量嚴重超標,A立即通知甲,表示不能接受該單貨物,并再次書面通知甲,告知貨物不符合要求,不能運往美國加州,并提出甲可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貨物或返還定金。甲公司認為損失巨大,拒絕重做或返還任何定金。
有些公司人員甚至沒有做過進出口貿易爭端的律師一看到案情,會立即想到我國《合同法》買賣合同章節中,質量不符合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等規定,甚至有律師認定這是個承攬合同,因為甲是按照A要求的材質訂的面料,樣式也是A規定好的,先下單后生產,認為這符合“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合同法》第255條)。誠然,一般貿易糾紛多會集中在產品質量、交貨時間、延期付款等事項,其中尤以質量不合格引起的拒收、檢驗期限失效、信用證、保理的國際結算等問題居多;而進出口貿易一般是憑訂單生產,也就是不同買方可能要求的產品規格、工藝等各不相同,而國內生產商出于資金周轉、倉儲壓力等一般也不會以存貨買賣,都是看單下貨。但是,不管怎樣,進出口貿易首先應考慮的還是準據法和管轄的問題,因為交易雙方地處不同國家,要解決具體糾紛,應先行考慮不同法律語境下的規定不同,所以應確定準據法并進而確定具體條文,以及考慮管轄權法院。
如本案,A和甲從未約定發生糾紛時適用哪國法律,而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未作選擇時,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第2款和《合同法》第126條第1款都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睋Q言之,我國法院應依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準據法。由于合同適用法,均是指該國現行實體法,不包括沖突規范和程序法;又因為中國和美國同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所以A和甲的糾紛應適用該貨物銷售公約。有法可循了,很多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而如果我國甲不是與美國的A而是與某非締約國的企業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則按我國相關規定,應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除非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并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那么,也就是適用中國法,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國際民商事案件,國際條約優先,法律其后,國際慣例最后,因此,與某非締約國企業訂立合同的,雙方對適用法沒有約定的,也是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但不同的是,公約沒有規定時,適用國內法和國際慣例。而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另外,管轄問題依據我國民訴法相關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本案中,如果甲向A提起訴訟,A是美國法人,甲可選擇包括甲所在地法院的上述法院起訴;但本案訴爭系A起訴國內甲不履行合同,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A可到甲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予以受理。
而關于按訂單要求供應尚待生產的貨物是否是加工承攬的問題,依據聯合國公約第三條第(1)款已經可以得出答案了——“……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到此,此案件就找了解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