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193條規定了貸款詐騙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當行為人利用信用證詐騙金融機構的貸款時,使得兩種本無關系的犯罪行為產生了某種程度的聯系。從理論上看,信用證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比較容易區分,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客體不同。信用證詐騙罪的客體是信用證的管理制度和財產所有權;而貸款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國家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對信貸資金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信用證詐騙罪發生在信用證業務過程中;而貸款詐騙罪發生在金融機構貸款業務過程中。使用手段上,信用證詐騙罪采用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騙取信用證等方法;而貸款詐騙罪則采用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蛘叱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等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3)主體不同。信用證詐騙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而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單位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
(4)對象不同。信用證詐騙罪的犯罪對象較為廣泛,既可以是信用證下的款項包括銀行所貸資金,也可以是開證申請人的代款等;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實踐中,一些不法商人利用銀行的打包貸款的信貸融資業務,預先編造虛假的事實,謊稱自己有進口商需要的貨物,騙取進口商與其訂立合同后為其開具信用證,然后持信用證向自己所在地銀行申請用信用證抵押貸款,以籌貨物,或者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勾結,騙開信用證后套取銀行貸款,得款后挪作他用或攜款潛逃。這類行為稱之為利用信用證騙取銀行打包貸款,既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也構成貸款詐騙罪,對行為人如何定罪呢?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屬于法條競合犯,有的認為屬于牽連犯。我們認為,這種情況屬于法條的部分交叉、重合情形,不構成牽連犯。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依據以下原則:如果是單位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進行貸款詐騙,而刑法典規定票據詐騙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貸款詐騙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對此,應以票據詐騙定罪處罰;如果是自然人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進行貸款詐騙,且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兩罪的量刑幅度,票據詐騙罪可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而貸款詐騙罪最高刑反為無期徒刑,且沒有財產選科。兩罪相比,應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進行貸款詐騙的,其目的是為了貸款,可以目的行為觸犯的罪名即貸款詐騙罪定罪量刑。